限制高消費令有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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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費令有期限規定?

限制高消費令有期限規定?

限制高消費令有期限規定,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費令五年左右,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被執行人違法規定高消費怎麼辦?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現實生活當中,在一些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明明有能力執行民事判決書,但是卻不執行。此時必須要對他們採取一定的懲罰措施,比如説限制其高消費等等,限制高消費可以達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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