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的執行實施之後對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一、限制高消費令的執行實施之後對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限制高消費令的執行實施之後對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啟動的時間和救濟途徑。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遞交申請執行書之後,單獨提出限制高消費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之後,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向被執行人下發限制高消費令;認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處理不服的,有權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申請複議。

和查封、扣押、凍結等直接執行措施的關係。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一般應在人民法院窮盡了查封、扣押、凍結等直接執行措施後仍無法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時採取,以平衡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的權益,既要保障和促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尊重和自覺履行,又要防止因限制高消費措施被濫用而侵害被執行人權益。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適用,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人民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依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限制高消費令一般針對於拒不執行的老賴,或者是不守信譽的人才會實施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只要被限制了之後對於自己的生活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自己的利益也不會再受到保護,所以,自己的信譽對於個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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