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駁回起訴裁定再審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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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駁回起訴裁定再審的規定有什麼?

對駁回起訴裁定再審的規定有什麼?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法院才可以立案。

1、申請再審主體: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當事人死亡或喪失主體資格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

2、提供材料:再審申請書及副本兩份;申請人身份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以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生效裁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原一、二審裁判文書。

3、申請書載明事項:申請人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有效的聯繫方式);明確具體的申請再審請求(應當寫明認為生效裁判、調解存在的問題及希望如何糾正等);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理由。

4、申請理由: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就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民事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

5、期限: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在裁判、調解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二、再審裁定如何認定?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是因當事人形式上的訴訟條件不齊備而作出。例如,訴訟請求不明確將導致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此,裁定在生效後即產生了當事人不得再以同樣請求、事由起訴的既判力,可以申請再審。況且,這也是當事人唯一的救濟途徑,應當予以保障。

2、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審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並由此產生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請再審。當然,除了可以對此裁定申請再審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對生效一審裁判申請再審來獲得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兩者在管轄的法院上存在區別,前者是由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後者則是由二審法院審查。

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後,原告可以申請再審。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除了對此類裁定申請再審之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對一審判決書申請再審來獲得的救濟,出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時,也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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