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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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駁回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駁回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二、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權利人提起訴訟

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

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在當代社會訴訟時效這個問題困擾着大家很久了,因為他們對於這個時間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很有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益超過這個時效而無法得到維護,所以儘量的要儘快行使權利,或者是提出訴訟,讓訴訟時效中斷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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