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重複起訴法條內容是什麼?
一、 駁回重複起訴法條內容是什麼
駁回重複起訴發條的內容是:法院對於重複起訴是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已經受理案件的,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方式
1、核心內容
作為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通過法庭質證,進行分析研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鑑別真偽,確定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
2、一證一認方式。
一證一認是在調查階段,由當事人逐一舉證、質證,法官在證據質證後決定是否認定其證明效力。該種方式適用事實清楚、爭執不大的簡易糾紛案件,如果是案情複雜或證據較多案件,一證一認容易導致前面認定的證據被後面新提供的證據推翻。
3、一組一認方式。
即在調查階段,法官根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指導當事人將相關的證據作為一組證據舉證,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後,法官對於該組證據分別確認其有無證明效力。該認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證據的連貫性,避免認定證據時容易產生的矛盾。
4、綜合認證方式。
綜合認證是指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後,由法官認真審查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相互有無矛盾、能否互相佐證,證據屬性及證明力大小,間接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及每個證據在證據鏈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所有證據情況再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若果不符合條件,法院可以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已經提起了訴訟,在短時間內再次提起一個相同內容相同當事人的訴訟,屬於重複起訴,法院可以直接予以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