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駁回起訴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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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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