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受理程序由哪個部門負責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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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訴訟受理程序由哪個部門負責取證

虛假訴訟受理程序由哪個部門負責取證?

虛假訴訟程序負責取證的部門根據具體的訴訟類型來進行分有三類:

1、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2、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及責任形式

(一)、構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事實為根據,依照民事訴訟法想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本罪的結果要件。

(3)、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不限於嚴重侵害他人財產,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被告而入訴訟過程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4)、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三、虛假訴訟的認定方式

1、行為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燬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

2、發生領域。

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裏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起訴、立按、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

由於虛假訴訟是通過虛構事實、捏造事實等的方式進行的訴訟,所以可構成妨害司法程序罪,造了並不是真實存在法律依據的訴訟,對於虛假訴訟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取證,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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