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由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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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可分為侵財與非侵財兩種類型,所謂“虛假訴訟”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訴訟行為進行規制的法條。而訴訟的進行又以法院為載體,所以針對該問題,應該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判。即,虛假訴訟罪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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