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可以處罰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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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城管的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是沒有處罰的權利的,但實際上這樣的認識並不準確,只能説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對一些規定了的行為擁有處罰的權利。那到底城管執法可以處罰什麼行為?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城管執法可以處罰什麼行為

城管執法可以處罰什麼行為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户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同時,在明確了處罰權範圍的同時,也對城管執法能夠採取的措施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如下幾項:

1、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3、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4、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5、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閲、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注意:

1、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會派出不少於兩人,在執法時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對於執法過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徵求意見稿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3、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4、如果當事人對城管執法中有任何不滿意的,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12319城管服務熱線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關於城管執法可以處罰哪些行為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生活中,出現的城管打人的情況不在少數,而此時受害人要知道對方是否有權利對自己實施侵害行為,要是沒有權利的話,那麼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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