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限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限範圍是什麼?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限範圍是什麼?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執法範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户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管大隊不作為怎麼投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城管大隊存在不作為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對具體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所以通過對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範圍的瞭解可以知曉具體哪些情況城管具有行政處罰權,如果明明是由城管管但是實際又不管的,也可以通過相關的途徑來投訴這種行為,所以正常情況下,城管也不會知法犯法,否則的話他們也會受到對應的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城市管理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賦予了城市管理等相關的行政部門享有行政處罰的權限,當然了行政處罰的權利實際上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是不能夠超越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權限來行使處罰,否則的話將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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