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可以雙方都執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一、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可以雙方都執行嗎?

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可以雙方都執行嗎?

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議的是不能雙方同時執行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1、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2、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如果兩個或者多個部門都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劃分問題出現爭議的,需要第一時間向上級的行政部門申請,確定最終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是什麼,而不能同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是不合理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對多個行政處罰決定不予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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