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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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裁定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的裁定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的裁定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依法可提起上訴和再審程序。

1、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和申訴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去法院起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民事起訴狀,一般包含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受訴人民法院;

2、當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

3、借條及轉款憑證作為民間借貸案件的重要證據;

4、授權委託材料。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在規定的時限之內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在這段時間是給予相關的人員一定上訴的權利,所以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是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狀況之下,也是可以提出再審的申請的,但不管怎麼樣,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書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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