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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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法律規定和要求,行政複議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被執行人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通過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侵害,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形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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