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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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1、可以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

1. 申請複議權;

2. 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3. 申請回避權;

4. 撤回複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義務

1.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幾種形式,在送達簽收後就會生效。行政複議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進行復議,也可以選擇委託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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