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包不包括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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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標的包不包括反訴?

訴訟標的包不包括反訴?

訴訟標的包括反訴,由於反訴本質上是一種獨立的訴,自然也應適用這一款規定,即不予受理反訴應當以裁定做出,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可以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審理。

二、反訴提起的條件

反訴是訴的一種表現形式,反訴的提起不僅要具備訴的一般要件外,還要具備提起反訴的特殊要件。

(一) 反訴提起的一般要件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提起反訴首先要具備提起訴訟的一般要件。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2]。

(二)反訴提起的特殊條件

1.反訴提起的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如果本訴被告針對案外第三人提起訴訟或者案外第三人針對本訴原告的提起的訴訟,都是與本訴無關的獨立訴訟,都不能稱為反訴。至於反訴提起對象是不是包括本訴中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理論解一些學者將其列為反訴提起對象,我認為獨立第三人不應成為反訴提起的對象,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其提起訴訟是依據其有獨立請求權向原、被告雙方提起的,不同於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的反訴,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只能是一個獨立的訴訟,不能將其稱為反訴。

2.反訴與本訴具有牽連性

關於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我國的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表現為: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標的)或訴訟理由(或攻擊防禦方法)是基於同一實體法律關係或同一案件事實、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互不相容但屬於同一目的、訴訟請求屬於同一種類可以互相抵消等。

(1)反訴與本訴是否應具有牽連性,我國理論屆對此沒有一致的看法,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反訴的關聯性也沒有提及,有的學者否認反訴應當與本訴具有關聯性。我認為,如果不要求反訴與本訴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將會使反訴的範圍限定的過於寬泛,很容易導致當事人濫用訴權,提起一些與本訴無關的訴訟作為反訴,以對抗對方的訴訟請求,拖延本訴的訴訟時間。故應當將反訴與本訴的具有牽連關係作為反訴提起的一個條件。

反訴和本訴的牽連關係有狹義聯繫説和廣義聯繫説兩種觀點。狹義聯繫説認為,反訴和本訴的牽連關係主要指事實和法律上的牽連關係,大多數學者持狹義説。事實上的牽連關係是指反訴的訴訟請求和本訴是基於同一事實依據而提出;法律上的牽連關係是指本訴和反訴的提出有法律上的牽連。廣義聯繫説認為,對於反訴和本訴之間所必須具有的牽連性,顯然應從提起反訴是否可能對本訴請求的抵消、吞併或排斥這方面去把握,即應從提起反訴的客觀效果進行甄別,而不能機械地理解並一味地追求二者之間必須具有事實或法律上的聯繫。

反訴在司法實踐之中,一般都是與本訴一起提出的,通常情形下需要在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之前,就提出反訴,並且在提出該請求之前,一定要先委託,收集對方實施犯罪的證據,並且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書寫訴狀,之後再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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