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敗訴費用都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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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隨着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對於法院、起訴等觀念的逐漸轉變,經濟活動、民事活動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人在發生民事糾紛時會向法院起訴,希望通過法官的裁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民事訴訟中有勝訴就會有敗訴,那麼民事訴訟敗訴費用都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敗訴費用都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敗訴費用都包括什麼?

現在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一“習慣做法”漸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一部份律師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將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將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一部份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絕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該項請求。對此項費用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學界與審判實踐中有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理由是:敗訴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包括一方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如果在審判實踐中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勢必會助長義務方拒不履行義務,故意引起訴訟,造成訟累,也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是“誰聘請或委託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 ”。理由是: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一方承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由此看出,委託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並非法定的,而是自願的,是否委託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取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因此,其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理應由本人承擔。

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誰需要這種服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於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處理的範圍。理由是,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正是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作處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對於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應當在具體的個案中確定代理費的承擔。

首先,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有些案件雖然確定了責任的承擔比例或確定了義務的承受人,但並不能據此認定他便是本案的敗訴方。簡言之,敗訴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或模糊性,在這類案件中,要求敗訴方承擔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代理費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的混合過錯中的一方當事人,又如離婚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這樣就不能判決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

其次,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在法律關係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由敗訴方承擔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為,在訴訟中,特別是侵權之訴及合同違約之訴中,將代理費的損失視作損害事實的範疇,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權利人完整的合法權益,並非部分權益。當事人通過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其權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作為損害事實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無過錯方,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經交警責任認定確定了,按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也應當由責任方及時向對方進行賠償或給付搶救費,但是責任方卻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醫院搶救需要救治的費用也不給付,同時這類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規定,其委託律師要求加害人賠償所用費用也應當由責任方承擔。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又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有的被告惡意逃債,故意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或債權人無權到有關機關收集證據而只能委託律師對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進行取證,而債權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完全是由債務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因此該項損失就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對於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在審判實踐中也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形。因為我國律師制度起步晚,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對律師收費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律師多收費、不合理收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確定由相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師收費的標準是各不相同,雖然名義上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但是在實踐中卻是由律師首先同委託人協商好代理費用後,再到律師事務所開收據,這樣就算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了。如同一標的的案件每個律師事務所收費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同一標的其所收的代理費也是不同的。

2、特別是要注意那些進行風險代理的案件,他們訂立的代理費至少是標的的10%,有的居然是標的的50%,這樣的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於這類案件我個人觀點是不能支持其請求。

3、有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收入按各個律師所收律師代理費進行提成即多收多得,這種情況律師代理費就造成了律師代理費居高不下,其收費全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進行收取,這樣如果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別注意有的律師收了代理費的同時也收取了委託人高額的差旅費,有的居然達到標的的5%,對於差旅費也不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一條【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在法律界中針對民事訴訟敗訴費用是否應該包括勝訴方的律師訴訟代理費的三種不同觀點。本站小編認為,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代表了當事人的利益,但是並不意味着相對方應該承擔這份費用,而應該是委託人來支付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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