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止訴訟情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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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止訴訟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止訴訟情況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哪些?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後,法院按照既定程序審理,如果發生當事人死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或者喪失訴訟資格等情況,法院會中止訴訟。等以後影響訴訟中止情形消失後,法院重啟訴訟程序。原則上民事訴訟中止的時效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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