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立案時間限制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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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蹤多久可以報警並被立案呢?

失蹤立案時間限制有哪些要求?

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説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二、注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提示:

1、所謂失蹤人員是指較長時間或因涉及災害、交通等事故,與家人、親友以及利害關係人失去聯繫的人員。

2、對與失蹤人員有債權債務糾紛的利害關係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機關可拒絕提供查找幫助,並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四、相關補充

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經鑑定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公安機關就會立為刑事案件查處,並召集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如果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作出取保候審,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會發生社會危害,就會對行為人實施刑事拘留,報檢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對行為人作出刑事判決,同時,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為一年。

失蹤對於有關的家人來説是一件較處理的事情,最為關鍵就是自己的立案的條件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這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格外的重要,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對於失蹤人員的的資料準備,這樣就可以儘快尋找到有關的失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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