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有哪些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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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

強制傳喚有哪些時間限制

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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