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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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由誰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由誰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的執行作為實現行政處罰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發揮執行的作用,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要有擁有法定權限的執行主體,即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拒不履行拘留決定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機關就是公安機關,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拘留的執行權。再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罰款決定,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户銀行予以劃撥。

因此這一規定也就賦予登記主管機關在企業法人不繳納罰款時的執行權。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處理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劃撥款項等其他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三個行政部門有上述行政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也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其實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行為中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公民的不法行為作出的預防、避免的措施,一個是針對公民拒不履行基礎決定所賦予的義務而強制公民履行的行為,此時要區分強制執行和強制措施兩種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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