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怎麼調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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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怎麼調解合同糾紛

街道怎麼調解合同糾紛?

1、根據基層調委會協助調處的請求,經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合同糾紛當事人首先要提出調解申請,由當事人填寫調解申請書,如合同糾紛案情簡單可當場處理完畢的,填寫簡易調解書。

2、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符合受理條件的進入調解程序,分析合同糾紛案情,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到調解機構接受調解。若不符合受理條件,在申請調解書或簡易調解記錄表裏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3、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4、如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未執行調解書,告之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二、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 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是可以利用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解決,只有先獲得受理之後才能進入到調解程序,在調解成功之後就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樣自己的權益才可以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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