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賠償怎麼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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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賠償怎麼交給對方?

一、合同糾紛賠償怎麼交給對方?

合同糾紛賠償可以私底下交給對方或者是交給人民法院,然後由人民法院將案款轉給對方。合同糾紛的賠償標準是:

因當事人違約產生合同糾紛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因合同無效發生合同糾紛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一旦產生,那麼必然是會涉及到解決方案,雙方若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按照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來處理即可,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當得到執行。當然了,賠償等相關的款項是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轉交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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