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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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一、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詐騙罪有《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二、合同詐騙主觀目的如何認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合同詐騙需要按照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這是屬於詐騙行為當中比較特殊的詐騙。《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有合同詐騙罪,也就是在《刑法》第224條當中規定了詐騙數額巨大的,將會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行處罰。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將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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