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酒駕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一、酒駕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罰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發現是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該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2、醉駕肇事逃逸處罰。醉酒駕駛,並造成一死一傷,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麼,醉酒駕駛並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駛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按危險駕駛罪論處,少數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事人在酒駕之後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且若是酒駕情況嚴重的,一般要吊銷駕駛員的駕駛證的,且五年不允許再考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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