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量刑兩到三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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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量刑兩到三年可以嗎?

一、聚眾鬥毆量刑兩到三年可以嗎?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二、認定聚眾鬥毆罪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一)成立聚眾鬥毆罪雖然需要多人蔘與,但不要求鬥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

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進行鬥毆的,仍然成立本罪。“眾”包括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擔責任而已)。例如,甲乙雙方各3人,其中雙方都有2人沒有達到責任年齡,對此也應認定為聚眾鬥毆(只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才承擔責任)。

(二)聚眾鬥毆可以分解為“聚眾鬥”與“聚眾毆”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擊對方的身體;後者是指多眾一方單純攻擊對方身體(單純被攻擊的人不成立聚眾鬥毆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三)聚眾鬥毆並不限於雙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鬥毆的情形。

(四)聚眾鬥毆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鬥毆一方的首要分子約定與對方人員鬥毆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要聯繫本罪的法益認定犯罪,對於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聚眾鬥毆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五)聚眾鬥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鬥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鬥毆故意時,對有鬥毆故意的一方以聚眾鬥毆罪論處。

聚眾鬥毆的行為屬於嚴重侵害我國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犯罪行為人實施聚眾鬥毆的行為,並且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時候,此時會被認定為聚眾鬥毆罪,但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時候,一般只處罰聚眾鬥毆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積極參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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