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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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銷嗎?

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銷嗎?

瑕疵履行合同協商一致可以撤銷,如果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也可以撤銷。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瑕疵合同履行有哪些方式履行?

(一)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滿後,能旅行債務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合同履行行為。履行遲延發生以下法律後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因對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損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對合同相對方而言已經失去意義,合同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瑕疵履行方賠償損失;在延遲期間,標的物發生意外滅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擔該損失責任。

(二)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又稱加害給付,是指因為瑕疵履行方的過錯履行行為,致使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如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標準、包裝不符合規範、交付的地點、方式不符合要求等。

(三)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接受合同標的一方沒有及時接受對方的給付。通常認為,受領不是義務,但合同中約定約定應當在何時受領標的並於受領後給付價金的,受領人的受領就構成了義務,對方的權利實現有賴於受領人的受領。如果因為受領人的延遲受領構成違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瑕疵履行合同有哪些責任?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瑕疵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之後可以撤銷合同的,同時瑕疵履行合同主要以延遲履行、加害履行以及受領延遲三方方式呈現的,其中延遲履行指的是因為一些影響因素而延後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的話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或者要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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