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拒絕履行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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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我們往往需要簽訂合同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瑕疵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的情況,那麼,什麼是瑕疵履行,什麼是拒絕履行呢?從字面上不難理解,那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怎樣的,瑕疵履行拒絕履行兩者的區別在哪裏呢?小編在下文中為您整理了相關解答。

瑕疵履行拒絕履行兩者的區別?

瑕疵履行拒絕履行兩者的區別

(一)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在中國立法中稱為“質量不符合規定”。瑕疵履行屬於不完全履行的一種形態。與不能履行、遲延履行、拒絕履行相比,瑕疵履行雖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認為履行的行為,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拒絕履行則屬於無履行的消極狀態。

瑕疵履行是債務人有積極的履行行為,只是由於債務人履行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故可稱為積極的債務違反。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要求補正,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標的物的補正而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標的物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得解除合同。經債權人催告而債務人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瑕疵不能補正的,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可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仍願受領,則可請求部分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當債務人的瑕疵履行使債權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便構成加害給付。因加害給付而致債權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損害的,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既得利益的損失還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債務人均應賠償,當然,此時實際上已構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選擇行使請求權。

(二)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第一,是一種“毀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拒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第二,是一種“抗辯”行為,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履行自己義務時,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於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看了上述解答,您明白瑕疵履行拒絕履行兩者的區別了嗎?小編總結下來就是瑕疵履行是合同雖然存在問題,但是債務人還是積極履行的態度,而拒絕履行就是一種消極的態度,這是不可取的。如果您對合同履行方面還存在疑慮,或者面對瑕疵履行和拒絕履行的情況時該如何應對,小編建議您可以向本站的在線律師尋求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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