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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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合同瑕疵履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同時也是要進行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那麼,合同履行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合同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違約承擔方式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瑕疵履行的違約承擔方式

關於瑕疵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體現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交付的物比約定的品質低劣的場合,或者在應當交付中等品質的物時卻實際交付了下等品質物的場合,或者在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瑕疵場合,均不屬於債務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對的責任方式上,這一條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這在學説上被認為是強制履行的表現;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退貨,這被認為是合同解除的一個表現;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有的也叫減價請求權,這裏也可以看成是對所受損失的補償。

二、有瑕疵能退貨嗎

債權人擁有的完全履行請求權在行使上還應當受誠信原則的限制,在違約責任方式的選擇上須具有合理性。在債務人可以為修理、更換、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債權人應優先選擇該類責任方式。這是因為,合同是市場主體自由談判,以促進資源向更高使用價值轉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當事人雙方為確認某種事實而達成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協議。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勵交易、增進社會財富。因此對於違約責任的選擇,法律也應鼓勵向交易完成的方向發展。

對於退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4項的規定,應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下選擇。退貨相當於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會造成債務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對於債權人所生的損害與解除對於債務人所生的損害相比顯失公平的場合,或者經過修理、更換、重作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債權人始得主張退貨。但何謂顯失公平,則應視具體情況,交易習慣而定。

如果合同存在欺詐成分,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根據自身的利益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而受害人在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當履行義務一方未適當履行合同,另一方當然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授受了對方的履行標的物,不等於就免除了對方的違約責任。接受了對方有瑕疵的標的物,仍可通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以救濟。由於合同的性質具有可撤銷性,當事人接受了標的物,意味着以其行為表明放棄了撤銷權,即認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並不因此就改變了履行方的不適當履行義務的違約性質。這是兩回事。受害方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認可了欺詐合同的效力,接受了合同的標的物,這反而免除了另一方本應承擔的合同責任,這對受害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合同履行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合同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在債務人瑕疵履行時,由於債務人不完全履行債務的表現多種多樣,有些瑕疵是無法補正的,而有些瑕疵則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補正行為變為適當履行。比如,當標的物為種類物時,就可以通過更換的方法補正。由於存在的瑕疵能否補正的不同,導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後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履行,並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後,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

綜上所述,關於合同履行後發現有瑕疵怎麼辦這個問題,我們要區分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以及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這兩種情況。對於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的,我們可以要求對方降價進行損害賠償,或者進行解除合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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