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中的給付判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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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中的給付判決規定是什麼?

行政判決中的給付判決規定是什麼?

行政判決中的給付判決規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作出起訴判決。審查原告訴的適當性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程序性的規定

給付訴訟要符合行政訴訟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將案件帶入實體的裁判之中。其內容大致有所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適不適格,訴訟標的是否可訴,訴訟請求屬不屬於受案範圍等。這些都是提起行政訴訟的通用條件,就不在這些方面詳談,而從一般給付判決的特點展開。

(1)原告提出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提出訴訟請求是訴訟的啟動環節,訴的適當性是作出給付判決的前提條件。訴訟請求是否屬於一般給付的範圍,決定是否作出一般給付判決。給付內容的不同,是區分一般給付判決與履行判決的顯著特徵。一般給付判決中原告請求行政機關給付的對象主要為非行政行為,包括事實行、停止行為等。

根據我國的制定法體系,有依據的事實行為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公開行為的給付。《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使得信息公開行為具有可訴性;

第二,社會救濟行為的給付。從《行政訴訟法》第12條有關撫卹金髮放案件、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發放案件的規定看,社會救濟是給付的形態之一;

第三,金錢給付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補償等等。

停止行為,質量監督部門發佈的不合格質量商品通報行為、無許可行為作為先行行為的公有公共設施產生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具有威脅性質的非行政行為的公權力行為,原告請求中止或不得作為上述行為。根據理論經驗,某些內部行為的給付也可以得到救濟。例如,給付訴訟可以適用於糾正學生成績、從人事檔案中去除檔案、撤銷調離決定等。

(2)原告的必要提示義務

在一般給付之訴中,行政機關的給付義務分別依申請和依職權作出。在第一種情形中,原告提出一般給付請求,必須要履行必要的提示義務。第一,提出申請是必要的程序性義務。第二,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證明自己具有給付資格。在第二種情形中,原告也負有向行政機關提示的義務,儘管這種義務與在第一種情形中小很多,不用證明自己是否具有給付資格,只需對行政機關作出給付的提示即可。原告履行必要的提示義務,對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發揮了積極作用,能夠提高行政效率從而減少訴訟的不經濟。

二、行政訴訟需要審查內容是什麼?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公法上的權益作為基礎,原告在公法上的權益即法律應當保護的專屬於原告的權益,其標準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如果“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判定的標準過於嚴苛,那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會大大減少,不利於全面而無漏洞的保護相對人權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行政方面的一些訴訟活動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採取一定的措施的。當然了,人民法院是會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情況來做出最終的判決,其中就包括有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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