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和行政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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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決定和行政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決定和行政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決定和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不同、範圍不同、方式不同,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經法定程序依法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單方面處分的行為。其特點: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性;直接處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須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時做出。其具體形式則有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等四種。

而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行政相對人是否應當承擔某種公共負擔,能否利用某種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是否已經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應受到制裁,都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意志而不取決於行政相對人的意志。

二、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行政決定和行政裁決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和後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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