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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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定其他量刑情節等。

組織、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如下: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是指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的行為。

法院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

(二)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三、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重傷、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權利。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嚴重破壞穩定與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雖然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重傷、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認定為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屬於結果犯,需要有損害的後果才認定犯罪,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犯罪的主體是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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