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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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一般是出於過失;

3、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存在利用會道門,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重傷結果發生的行為。

《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組織,或者繼續進行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從重情形有哪些

實施上述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為是侵犯了我國對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執法人員就會從主觀、主體、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如果對案件不服的也是可以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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