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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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食品監管瀆職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食品監管瀆職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節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食品監管瀆職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只要存在玩忽職守,而且也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處五年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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