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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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怎麼處罰?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怎麼處罰?

1、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

《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 之一【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需要具備的條件:

(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自己的職權,在履行公務的過程之中,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若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類職員實施了違規行為才發生,那麼違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會由於犯了食品監管瀆職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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