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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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條件包括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訴訟超過時效怎麼辦?
法官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雖然我國將訴訟時效制度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中,但是,由於訴訟時效制度對實體權利不構成任何影響,其影響的只是勝訴權,是程序法上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制度從本質上講應當屬於程序法的範疇。
訴訟時效制度沒有為義務人設定任何權利,因此義務人不得以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拒絕履行。即使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也仍然不具有正當性。因此在訴訟時效制度中,義務人並沒有抗辯權,這一制度中的抗辯並非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抗辯。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邏輯是:對於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官可以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對權利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因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提出起訴,否則的話將會導致自己的勝訴權利喪失,當然在訴訟時效計算的過程當中的話,也是存在特殊情況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