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中的訴訟時效中止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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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法中的訴訟時效中止條件有哪些

債法中的訴訟時效中止條件有哪些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二、 民事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中:

“應當知道”: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知道”: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其中: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約定履行期限的債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

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

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訴訟時效的中止條件分為四種,分別為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期間的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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