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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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

民法典規定對方違約守約方怎麼維權?

對方違約守約方的維權方式: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進行維權。申請仲裁需要當事人約定仲裁條款或者達成仲裁協議。對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拒絕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

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無約可違,自然不存在違約責任。

2、過錯。

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理論上來講,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係。

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合同只要簽訂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就可以認定違約,對於守約方就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勝訴權,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就一定要協商好,並把違約時要處理的方式註明在裏面,這樣才能更快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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