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標準怎麼樣的?
一、兩次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標準怎麼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次做出危險駕駛行為的,如果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危險駕駛罪從重進行處罰,可以處6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裏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四)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兩次危險駕駛的行為是違反了我國《交通管理法》的規定,只要認定為危險駕駛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就會按拘役來進行處罰;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就會被判有期徒刑,同時處相應的罰金,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