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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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量刑?

中國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量刑?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現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户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因而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無反映”方式。實踐中,行為人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來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大致有:

(l)以“體外循環”手法非法以貸吸存。“體外循壞”又稱“繞規模”,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法存貸。通俗地説,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拉來存款,我就將此筆放貸規模“體”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

(2)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種情況下,吸收存款人為了不從帳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規操作情況,往往採用在存款人前來存款之際,直接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補償結存款人,從而在事實上抬高了存款利率,並以此高利手段來吸引存款人前來自己所在銀行或金融單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抬高國家所規定的存款利率,情節嚴重者,必定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單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華轎車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許存款人人款以後的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計算機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例如有的銀行長期免費提供房屋使用權給該行存款大户頭單位,等等。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對此類行為,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經常的表現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或者是變相吸收了公眾存款的行為,對於與此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的量刑最高是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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