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的時候能否增加起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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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的時候能否增加起訴時間?

開庭的時候能否增加起訴時間?

視具體情況,有可能增加起訴的時間。變更訴訟請求,一般涉及到對方答辯和重新舉證的問題,為此,法律為了保障對方的舉證權利,會重新為對方指定舉證期限,開庭時間也有可能會相應延期。

如果對方不需要重新舉證,或有足夠的舉證期限,也可不延期開庭。況且法院並非完全遵守程序。

二、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是怎樣的?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法律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三、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是怎樣的?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所以開庭的時候是否能夠增加起訴時間,主要還是依據這個案件的過程是否有了變化,如果在這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找到了相關的新的補充證據,可以為案件的調查做補充,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增加起訴時間的,法院在覺得確有必要後是會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會把起訴時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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