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標的額訴訟請求的時間最晚什麼時候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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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標的額訴訟請求的時間最晚什麼時候提起?

增加標的額訴訟請求的時間最晚什麼時候提起?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於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標的物基本分類

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1、有形財產,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標的額在訴訟裏面一般是需要進行提出來的,訴的額度也是關係到繳納訴訟費的問題,但如果要進行增加標的額度的話,那麼就需要在開庭之前就要提出來,所以,在有任何變更的情況下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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