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執行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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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執行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

一、法院怎麼執行欠債不還被執行人?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欠款不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8、總的來説,在人民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是非常多的,類似於人民法院有權利要求銀行配合法院的工作,直接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然後把這些財產全部都轉移到債權人名下。

三、債務人失蹤沒有財產如何處理

發現債務人失蹤以後,出借人起訴到法院也沒得到任何財產的,其實這時候不用太過着急,法院會在這個時候先中止執行,等到借款人後面發現債務人回來,並且也有財產可以執行的,那麼就可以去法院請求恢復執行,照樣也是可以拿回財產的。

不過,不管是在申請強制執行,還是發現對方有其他財產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下面財產法院依然不能執行:

1、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

2、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3、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4、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5、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6、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

7、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

最後,其實出借人一旦發現借款人失蹤之後,再發現在找不出對方其他財產時,都會以為還不了了,其實是不然的。現在最重要的是不能讓這個追討權失去法律的支持,所以要記得及時去法院起訴。

如果他人欠債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執行的方式還有內容,但是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包括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基於撫養關係的給付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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