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取保候審的人一般開庭怎麼判
一、對於取保候審的人一般開庭怎麼判?
法院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和取保候審無關。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取保候審時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被取保候審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徵: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審後沒有太大社會危險;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或孕期婦女;羈押期滿但案件未結。
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比取保候審的危險性較大,符合逮捕條件的同時,又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沒有適當的保證人,交不出保證金,可以選擇監視居住。
2、申請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可以進行申請,監視居住不能申請。
3、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執行地點為嫌疑人居住的市、縣;監視居住執行地點為嫌疑人自己的住處,若沒有固定住處,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處。
對於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所以,取保候審並不能直接影響最終的判刑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也要配合辦案部門的相關工作,在開庭後要依法到庭參與庭審。若拒不到庭,辦案部門可以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