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失蹤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一、公民失蹤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失蹤人員立案條件如下:
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5、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6、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二、宣告失蹤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三、宣告失蹤的程序是什麼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期:3個月。
失蹤的人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公民和機動車一起失蹤,並且失蹤時攜帶大量財物的,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申請失蹤的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被申請人下落不明超過兩年,經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發佈三個月的失蹤公告後,可以宣告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