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之間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雙方之間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的規定是怎樣的?
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這樣規定是因為分期付款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資信能力的信任基礎上的,如果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買受人的資信能力已不足信任。
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是指取消原來付款期限的約定,要求買受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全部價款,避免因買受人資信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導致出賣人最終不能收回應收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買賣合同解除方式有哪幾種?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分別是:
1、雙方協議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約定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單方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屬於特殊形式的買賣合同,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每一期款項都有其對應的履行期限,如果是買受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所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時候仍然不償還的,此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選擇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