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管轄權異議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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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管轄權異議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第三人管轄權異議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1、第三人管轄權異議請求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

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也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應訴答辯。

二、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後,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3、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4、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等的案件,都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請求。對於案件的被告等當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發現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請求。當然,提出此請求並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變更受理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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