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管轄權轉移請求一定會被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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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管轄權轉移請求一定會被受理嗎?

一、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請求一定會被受理嗎?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轉移請求並不是一定會被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二、管轄轉移的情況有哪些?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管轄轉移的程序是怎樣的?

關於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後,也是可以進行管轄權的移交的,此時管轄權並非是受到地域的限制,而是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來確定是否移交案件。下級檢察院若是想將案件移交,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並且需要獲得上一級檢察院的同意,否則不得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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