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立案後多久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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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偵立案後多久可以結案?

經偵立案後多久可以結案?

1、一般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不得超過二個月的。

2、如果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經偵立案後怎麼處理,都有哪些流程?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1、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2、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

(1)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

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

(3)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1)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2)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一般情況下經偵大隊立案網絡詐騙三個月結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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