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下乘涼卻被誤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案情簡介

樹下乘涼卻被誤傷

2013年7月13日,李某在一施工單位院內大樹下乘涼,由於沒有注意到旁邊施工隊伍在幹活,隨時有危險發生的情況,被正在施工的推土機勾起的鐵管子打傷,送進醫院住院6天。出院後李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罐骨骨折內固定、上頜骨骨折內固定評定為八級傷殘;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傷後六個月;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後二個月;右頰部凹陷填充治療費用為捌仟元左右。損傷部位如一期癒合,取內固定費用為伍仟元左右,李某還為此支付會診費100元、鑑定費27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作為單位,有義務保證其施工現場的環境安全,原告在被告施工處受傷,被告負有管理不利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受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的日常行為也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明知被告的單位正在施工,存在危險而進入院內大樹下休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由於原、被告雙方都存在過錯,經法院當庭調解各自承擔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五十,即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68376.50元,原告自負68376.50元,訴訟費用各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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