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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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量刑依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量刑依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3、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

三、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像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險物質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嚴重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雖然法律制度中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留了死刑,但只有性質極其惡劣的才有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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